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艺术设计学院《实训室管理制度与使用规定》
作者:    发布时间:2021-09-06    点击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实训室的管理是学校教学中一项重要工作,管好用好实训室,充分发挥实训室作用是提高实训教学效果的必要保证。做好实训室管理的管理工作,是提高教学质量,培养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的重要保证。

第二条 实训管理员应热爱本职工作、熟悉本学科的实训原理、器材和实训技术及安全措施;逐步掌握实训的工作方法和步骤;承担本实训室的器材、设备的管理和其他具体工作。
   第三条 建立完善的实训室使用申报、审批、归还的制度。掌管实训室的人员要自觉加强学习,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严格履行审批登记手续,维护学院的利益。

第二章  实训室的种类

第四条 校内实训室

学院现有校内实训室:门窗综合性能检测实训室;建筑装饰材料展示实训室;建筑装饰材料检测实训室;建筑装饰构造展示实训室;建筑装饰机具陈列实训室;雕塑制作实训室共计6个实训室。

第五条 校外实训室

校外实训基地为:“内蒙古建筑职业技术学院装饰与艺术设计学院校外实习基地”分布在呼和浩特、青岛、北京、山东、广州等地,为学生提供动手实践场地的校外实训基地共计25处。

第三章实训室使用审批制度 

第六条 使用者首先根据使用需要,提交实训室使用申请报告,注明具体使用事宜,报请学院分管领导处审批。

第七条 使用“内蒙古建筑职业技术学院装饰与艺术设计学院”的实训室必须根据用的内容由学院负责实训领导批准。

第八条 根据主管领导授权,有关实训室使用负责人在主管的日常业务范围内可展开实训室教学或参观等业务。

第九条 情况特殊的,须由主管院长批准后方可使用实训室。

第四章 使用规定

第十条 实训室管理实行专人负责制。未经学院领导批准,不得随意交给他人管理和使用。因故需临时交接,需经主管领导批准并严格交接手续。

第十一条 实训室的专用设备不准随意外借,不可移作他用。特殊情况必须经实训主任审批,方可动用。

第十二条 实训室管理员要掌握各种仪器的使用方法,要熟悉各类器材的构造、原理、性能、保养等注意事项,保证设备的正常使用。

第十三条 实训室管理员应根据各学科的教学进度,有计划地为学生实训和教师的演示实训准备好各种仪器,努力提高实训准备效率。

第十四条 实训室管理员要协助教师辅导学生进行实训,要重视实训教学研究,并能制作一些教具,开展课外活动。

第十五条 实训室、准备室、储藏室必须做到清洁、整洁,仪器存放合理,有规律,室内不得存放有害设备的物品,危险品与剧毒药品应专柜储藏。

第十六条 实训室内消防设备、电源设备必须经常检查,要有安全防范措施。

第十七条实训室管理员应管理好实训室,做到实训仪器的添置与使用应切合教学实际,力求节约。

第十八条 每次使用者归还实训室钥匙前,要检查本实训室的各类设备,确保安全,再办理实训室归还程序。

第五章 实训室的安全与管理

第十九条 实训室必须指定原则性强的专人保管,不得遗失。

第二十条 掌管实训室的人员要自觉加强学习,不断提高政治觉悟和业务素质,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严格履行审批登记手续,严禁以权谋私,损害学院利益。

第二十一条 实训室必须备有消防设备,定期进行安全检查,严防事故发生。危险品及剧毒品应有专室或专柜储藏,专人负责,并要建立专用帐册,用后应及时收还记账,按有关规定做好三废处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保护国家财产,爱护公共财物及公共设施,杜绝人为的损坏,如发现,将追究其责任,从严处理。

第二十三条 实训室管理员每日下班前,应检查各实训室的水、电、气、空调、视听设备等,确保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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